更正派下員系統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39號
TYDV,103,訴,739,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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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江衍銘
      江支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江衍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派下員系統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祭祀公業江梯」設立於清朝光緒年 間,並於日據時代,登記訴外人江炳文為管理人。嗣訴外人 江支爵繼任為管理人,原告江衍銘、被告江衍勗為江支爵之 子,原告江支綬為江支爵之弟。詎因長期未更新派下繼承資 料,「祭祀公業江梯」於87年7 月30日公推被告江衍勗陳報 更正,被告江衍勗竟在「祭祀公業江梯派下全員系統表」, 漏列江支爵、原告江支綬為第一階派下員,在「祭祀公業江 梯派下全員名冊」,漏未將「江衍勗備註欄」之「江序嚴派 下員」更正為「江序嚴及江支爵派下員」、「江衍銘備註欄 」之「江序嚴派下員」更正為「江序嚴及江支爵派下員」、 「江支綬備註欄」之「江序嚴派下員」更正為「江支綬派下 員」,經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民國87年9 月22日德市民字第00 000000號函備查。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桃園縣 八德市公所87年9 月22日德市民字第00000000號檢送之「祭 祀公業江梯派下全員系統表」應補列江支爵、原告江支綬為 第一階派下員,「祭祀公業江梯派下全員名冊」,應將「江 衍勗備註欄」之「江序嚴派下員」更正為「江序嚴及江支爵 派下員」、「江衍銘備註欄」之「江序嚴派下員」更正為「 江序嚴及江支爵派下員」、「江支綬備註欄」之「江序嚴派 下員」更正為「江支綬派下員」。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乃確保私權之訴訟程序,必須 於私權發生不安,有藉民事訴訟程序以為確保者,始能提起 之,否則,其所提之訴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更正派下員系統表等事件,固據提出土 地登記謄本、收據、派下全員證明呈請書、八德市公所87年 9 月22日德市民字第00000000號、祭祀公業江梯派下全員名 冊、祭祀公業江梯派下全員系統表為證。惟按祭祀公業之管



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有 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全體派下員過半數同意書,敘 明理由,向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公告30日,無人 異議者,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派 下權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辦理;廢止前臺灣省祭祀公業 土地清理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據此,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 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 列派下員之情形,均得依上開途徑循求救濟,如有爭執,亦 得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自當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祭祀 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足認逕以87年7 月30日依上開 途徑向公所報請更正之江衍勗為被告,並請求被告江衍勗更 正「祭祀公業江梯派下全員名冊」、「祭祀公業江梯派下全 員系統表」,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況查,原告江衍銘、江支 綬,業於100 年間偕同被告江衍勗,對被告周慶堂周慶祥江東隆江貴芳江貴明江謝阿勳江謝阿鑑、江謝阿 修、江尚武江謝志宏江謝志威江謝志星江謝曉如江鴻山周祖瑛周江明江善任江蓋世江協安、江丙 福、江武雄江堅堤江正賢江正雄江月雲周江東江廷賢周克賢周慧玲周慧斐周俊賢、周朝東、江堅 謀、江秉豪江堅坊江徐娥江碧雲江淑惠江文章江淑敏江文豪周李絃周碧霞周江平周碧珍、周漢 良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等情,亦有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 566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據,顯見原告提起本件之訴,欠缺權 利保護必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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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