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72號
TYDV,103,訴,672,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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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林明成
      林知佑
被   告 陳盛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
間,前因租佃爭議,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
移送本院後,尚未以訴狀表明前揭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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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