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魏梓賢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潘慶麗
丁立仁
丁立行
丁立倫 原住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27鄰慶城街2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桃字第○二三九七八號設定,權利人為丁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捌佰萬元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原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 國73年9 月24日桃字第023978號設定,權利人為丁揚,擔保 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嗣於訴訟進行中,具狀改載 為: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後予以塗銷。核原告所為,係屬追加請求被告辦理繼承 登記,而為訴之追加,惟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 ,所援引之攻擊防禦方法相同,無礙於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 終結,揆諸上揭規定,應認其追加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前於73年9 月24日號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0 萬元之抵押權予訴外人丁揚,字號: 桃字第023978號,存續期間:73年9 月20日至74年3 月20日 。丁揚於82年10月13日死亡,被告等人為其繼承人,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請求權於89年3 月20日已罹於消滅時 效,抵押權人既未於5 年除斥期間屆滿即94年3 月20日前實 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為此,爰依民法第759 條、第767 條規定,訴請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 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本件原告主張其於73年9 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之被繼承人丁揚,字號:桃字第023978號 ,登記存續期間:自73年9 月20日至74年3 月20日,清償日 期74年3 月20日,而丁揚業於82年10月13日死亡,由被告取 得丁揚之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丁揚除戶戶籍謄本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為證,被告等人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抗辯,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 權消滅,為民法第880 條所明定。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 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本 件系爭抵押權設定之存續期間至74年3 月20日,清償日期為 74年3 月20日,以債權請求權15年時效期間計算,原所擔保 之債務於89年3 月20日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丁揚之繼承人 即本件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亦未實行其抵押權, 故原告依上開民法之規定,主張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 而已歸於消滅乙節亦為可採。
七、再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 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 分其物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民法第759 條、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依 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對於其客觀交易 價值多有負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債權並 不存在或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抵押權登記仍存在,自屬對 所有權之妨害。查本件被告因繼承關係取得系爭抵押權,而 系爭抵押權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乙情,既經認定如前, 則原告依上開法條,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後予以塗銷,於法洵屬有據。
八、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759 條、第767 條規定,訴請被 告辦理系爭抵押權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附表:
┌──────────────┬─┬───┬──────┐
│土地座落 │地│面積(│權利範圍 │
├───┬───┬──┬───┤ │平方公│ │
│縣市 │鄉鎮市│段 │地號 │目│尺) │ │
│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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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八德市│大華│385 │旱│243.63│3150/28800 │
│ │ │ │ │ │ │ │
├───┼───┼──┼───┼─┼───┼──────┤
│桃園縣│八德市│大華│424 │溜│354.72│2970/28800 │
│ │ │ │ │ │ │ │
├───┼───┼──┼───┼─┼───┼──────┤
│桃園縣│八德市│大華│424-1 │溜│8.17 │2970/28800 │
│ │ │ │ │ │ │ │
├───┼───┼──┼───┼─┼───┼──────┤
│桃園縣│八德市│大華│430 │溜│356.57│2970/3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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