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31號
TYDV,103,補,231,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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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宣以理
被   告 廖金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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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