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懷恩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騏肇
被 告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97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