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成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儀 住
指
右原告與被告周進忠即寬宏工程行、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折合
銀元壹佰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參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貳拾
陸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