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198號
TYDV,103,司票,2198,201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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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98號
聲 請 人 蔡賢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義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二、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
  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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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