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994號
TYDV,103,司票,1994,201404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黃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玉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