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27號
TYDV,103,司促,7927,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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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927號
債 權 人 久新金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嫻
非訟代理人 王承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國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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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新金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