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20號
TYDV,103,司促,7820,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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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
債 權 人 楊霈縈(原名:楊玉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金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
  示?如是,則其提示日為何?且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
  算。如否,則本件利率應更正為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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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