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債 權 人 楊霈縈(原名:楊玉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金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 示?如是,則其提示日為何?且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 算。如否,則本件利率應更正為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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