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少君、劉宗洲、黃盛鎮、廖文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利息自遞狀之翌日起算之法律依 據,否則利息之請求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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