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19號
TYDV,103,司促,6719,201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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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少君劉宗洲黃盛鎮廖文龍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利息自遞狀之翌日起算之法律依
  據,否則利息之請求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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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