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40號
TYDV,103,司促,5140,2014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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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
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虞莉珠即大巨體育用品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大巨體育用品社之負 責人已變更為安品澄,經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7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虞莉珠, 並表明其住所,該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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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