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簡光武公
法定代理人 簡松茂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簡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3 年3 月27日102 年度重訴字第4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900元【
即為本件各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5,60
0 元x87平方公尺+2100元x(1,930+975+198+2,256+1,367+471
)平方公尺=15,60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4,05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