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送達代收人 陳興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