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0年度,89號
TPDV,90,保險,89,20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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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送達代收人 陳興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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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