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61號
TYDV,102,重訴,261,2014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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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林志全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梁修果
受 告知 人 梁修基
      梁修真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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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