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黃大茂間因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1 號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418,7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