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1號
TYDV,102,重家訴,1,2014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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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黃大茂間因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1 號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418,7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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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