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85號
TYDV,102,訴,985,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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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藍金雄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
法定代理人 李芳崙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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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