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戴依蓉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陳隆昇
被 告 藍宏文
被 告 張銘峰
被 告 張茗傑
被 告 曾彥博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