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理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 年度訴字第6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5,671 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
排除侵害之面積449.2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670 元=
3,445,6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