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陳郁銘被 告 程立乾 祁蘇月梅 江汶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被告程立乾因現在境外,請提供其國外住所,供本院為送達,並請提供被告祁蘇月梅、江汶洲之身分證字號,以供本院查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