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84號
TYDV,102,訴,1784,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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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陳郁銘
被   告 程立乾
      祁蘇月梅
      江汶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上
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被告程立乾因現在境外,請提供其國外住所,供本院為送達,並
請提供被告祁蘇月梅江汶洲之身分證字號,以供本院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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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