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王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1435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6,70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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