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10號
TYDV,102,訴,1210,201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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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厚沖
      朱庭韻
被   告 莊曾秋霞
      陳曾秋香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蘇傑
被   告 曾秋桂
      曾秋珠
      曾秋菊
      曾美惠即曾莞琳
      曾擧昌
      曾舉星
      曾羅金昭
      曾聰明
      曾聰國
      曾聰吉
      黃曾玉蘭
      曾玉梅
      曾玉美
      曾玉葉
      蘇瓊珠
      蘇瓊招
      蘇品潔即蘇瓊鳳
      蘇瓊美
      蘇琬婷
      蘇偉誠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蘇誌雄
      蘇誌裕
      蘇誌鵬
      羅曾鳳妹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錦章
被   告 曾秀緣
訴訟代理人 陳俊菘
上列當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曾舉昌」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擧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 被告「曾舉昌」應為「曾擧昌」,有曾擧昌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131 頁),惟於判決原本、正本於當事人 欄、事實及理由欄誤載為「曾舉昌」,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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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