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鏞
相 對 人 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積欠聲請 人貨款,經聲請人向鈞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係一 人公司,僅有股東兼董事一人李浚永,而該董事已往生,致 支付命令因無法定代理人而遭駁回,為免聲請人日後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再遭駁回,爰聲請選任原董事之繼承人為特別 代理人等情。
三、查聲請意旨雖主張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係向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故本條項適用之要件係 以有本案案件起訴或受訴為必要,而於訴訟程序中向審判長 聲請選任,惟查聲請人現並無對相對人有何訴訟繫屬,故聲 請人應待將來有訴訟繫屬時,再向該訴訟繫屬之審判長聲請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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