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王璧瑜
相 對 人 李鳳珠
關 係 人 王鈞壕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鳳珠(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王璧瑜(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李鳳珠之監護人。指定王鈞壕(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璧瑜為相對人長女,關係人王 鈞壕則為相對人長子;而相對人李鳳珠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因敗血症、中風及末期腎病變,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近 日甚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 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王璧瑜為相對人李鳳 珠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子王鈞壕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相 對人現居處(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 並於鑑定人李晉邦醫師面前訊問相對人:(問:相對人出生 年月日?)12月13日;(兒子姓名?)有1 個男生,還有第 2 個;(女兒姓名?)她是老師,高高的;(住院多久時間 ?)我現在身體都好了;(今天星期幾?)未回答等語;而 鑑定人李晉邦醫師除在場表示:慢性腎病變,併發腦中風, 有可能之後會發展為失智症,其餘再以書面報告補陳等語外 ,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一、身體狀態:㈠理學檢查 :個案於鑑定當時作於床上,雙側肢體健全,意識狀態清醒 ,可配合簡單口語命令,有適當眼神接觸。㈡臨床檢查:個 案於鑑定當時可有眼神接觸,對叫喚其名可予以回應,語言 理解及表達能力明顯缺損,可遵從口語只另移動肢體及做簡
單的表達溝通。二、精神狀態:個案情感表達侷限,心情平 穩;語言流利,但無法對題回答,答非所問;行為大致適切 ,無明顯精神運動性噪動或遲滯之現象;思考過程鬆散;無 顯著知覺障礙;定向感部分,個案對於時間、地點、人(包 含家人)皆無法正確回應。其記憶力、物體命名能力、計算 能力、複誦能力皆有明顯障礙。鑑定過程中,然而個案無法 理解監護宣告的意義,對於監護宣告之判定無明確表達贊成 或反對的意見,呈現明顯認知功能障礙。三、日常生活狀況 :㈠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個案目前肢體行動尚可,但因認知 功能退化,且合併多種慢性疾病,需家人照顧者全天候照顧 。個案雖可表達言語,但大多數答非所問;日常生活需全部 由他人照顧。㈡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 力):個案目前認知功能皆呈現嚴重障礙;無法辨別鈔票之 意義,亦無法執行簡單的算數,無法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 力。㈢社會性:個案認知功能(包含記憶、辨認、語言表達 等)有顯著障礙,無法與他人行有意義的互動,故社會行為 能力差。‧‧‧鑑定結果:一、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亞急性譫妄症以及器質性腦病變併發之失語與失能狀態。 二、障礙程度:個案顯有因其精神障礙不能為意思表示、受 意思表示、以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長庚醫 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3 年4 月3 日(103 )長庚 院法字第0052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本 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 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 監護人 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4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 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進行 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3 年2 月21日以桃姚字第1030 86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因無法動用相對人郵局存款支付相關 開銷,需變更帳戶密碼才可使用,經郵局人員建議後提出監 護宣告。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
⒈家庭狀況:由聲請人主述,關係人在旁聆聽。相對人夫妻育 有兩名子女,依次為聲請人、關係人;目前聲請人已婚育有 二子,關係人則未婚;聲請人現處分居狀態,也帶著二子返 回娘家居住,因此聲請人、聲請人子女、相對人配偶同住中 壢家中;相對人因不明原因細菌感染,自102 年12月3 日即 住院迄今,住院期間也由看護和家屬共同協助照料。現階段 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關係人、相對人配偶共同決策,但主 由聲請人主責辦理相關事務。
⒉疾病史:據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罹患糖尿病,也長期洗腎, 因重要器官失功能(腎臟),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因 病循環不佳,常有肺積水情形。102 年12月3 日不明原因細 菌感染導致相對人心臟衰竭、肺積水、意識不清楚,加上中 風腦損傷致使右偏癱臥床,而精神科會診也指出疑為腦傷引 發相對人失智和語言邏輯受影響。自102 年12月3 日迄今相 對人都持續住院治療,左手人工血管也因細菌感染無法使用 ,需於右手重新植入人工血管,後續才能如常洗腎治療,醫 生告知家屬需待人工血管術後評估,才能決定出院與否。 ⒊身心狀況:實訪所見,相對人接受洗腎治療,僅能平躺受訪 。相對人身上安置鼻胃管,身形嬌小瘦弱,皮膚暗沉且膚溫 低;視覺無法對焦,上肢可微移和抓握動作;叫喚姓名有回 應,能簡單互動,但答非所問,且不知在場之聲請人、關係 人為誰。聲請人表示相對人自102 年12月3 日受細菌感染後 即臥床迄今,除暴瘦十多公斤,意識也混亂不識人,陳述常 顛三倒四,談及金錢則有過多聯想和情緒反應,因此家屬都 會迴避此話題,另因糖尿病併發症,而致視覺受損和失焦。 ⒋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現在林口長庚醫院住院治療中,除病房 醫護人員提供醫療照顧,在院生活起居也由看護和家屬共同 打理照料,舉凡進食、清潔、大小便和行動等,都由他人協 助。雖僱請看護,但聲請人白天都在醫院內陪伴相對人和協 助相關事項。實際接觸,醫院環境整潔舒適,相對人穿著為 合宜,身體也潔淨無異味。對於未來之照顧規劃,聲請人稱 若出院後將讓相對人返家照顧,並由聲請人在家專責照顧相
對人,現也著手準備病床、輪椅等輔具,提供相對人返家使 用。
⒌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住院治療中,由看護 、家屬照顧住院生活起居,醫護人員則提供醫療照顧。相關 醫療費用和開銷,目前由聲請人、關係人和相對人配偶等3 人共同分擔。
⒍相對人之經濟狀況:據聲請人敘述,相對人名下有存款新台 幣下同)300 萬元和轎車1 輛,存款因未完成監護宣告尚無 法動用支付相關開銷。相對人臥病前,已將相關事務交由聲 請人處理,加上目前相對人事務都以聲請人主責辦理為主, 因此身分證件、相關存摺印鑑等,都由聲請人保管。 ㈢聲請人王璧瑜女士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
⒉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聲請人育嬰假留職停薪無收入,由存款貼補開銷 ,關係人和相對人配偶則有固定工作收入,家庭開銷也由上 述3 人共同分擔。聲請人自述相對人臥病後支出已達40多萬 元,每月家用需有15萬元才可持平,包含看護費7 萬元、醫 療支出、關係人房貸23,000元和生活雜支等,聲請人稱勉強 支應,也因無法提存使用相對人存款,需暫向親友周轉金錢 來貼付。
②居住環境:聲請人配合至相對人入住醫院受訪,故訪員未親 至聲請人住處訪視。
③生活狀況:聲請人目前育嬰假留職停薪,除至醫院陪伴相對 人和處理相關事務外,也自行照顧1 歲之次子和接送照顧就 讀幼稚園的長子。
④婚姻狀況:聲請人已婚但處分居狀態,而與配偶共育有二子 。
⒊就業情況:聲請人原在銀行和一般公司行號擔任業務職,自 102 年6 月辦理育嬰假留職停薪,因相對人臥病需人照顧處 理相關事務,聲請人也暫時無法返回職場。
⒋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自述名下僅有轎車一輛和些許存款, 其他無負債和投資。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聲請人陪同訪員至血液透析室探訪相 對人,聲請人會站在病床旁微笑看著相對人,其他無特別互 動情形,詢問相對人,也稱不識聲請人。聲請人自述白天都 會在醫院陪伴相對人,至下午與看護交代相關事項後才會離 開。
⒍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現主責辦理 相對人事務和負擔相關開銷。因關係人、相對人配偶有工作
,時間無法彈性配合,因此才由育嬰假期間且時間較充裕之 聲請人辦理本案,加上相對人事務一直都聲請人處理,故才 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角色。經訪員說明,聲請人表示知悉且 同意擔任本案監護人角色,訪視現場關係人也口頭同意聲請 人為監護人。
⒎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希冀盡速審理,便於家屬處理 相對人事務,以及後續支用相對人帳戶存款支付相關醫療照 顧支出,來緩解家庭經濟負擔。
㈣關係人王鈞壕先生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兒子。
⒉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同聲請人。
②居住環境:關係人配合至相對人居住醫院受訪,訪員未親至 關係人家中訪視。
③生活狀況:關係人敘述工作為週休二日,平日不是上班,就 是到醫院陪伴相對人。
④婚姻狀況:未婚。
⒊就業狀況:關係人過往迄今都在物流產業從事倉儲業務,也 欲從目前公司離職改至其他公司任職。
⒋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名下財產僅有1 間公寓,月薪3 萬元 ,每月除負擔房貸23,000元、個人支出,也分擔相對人花費 ,關係人稱目前夠用。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關係人陪同訪員至血液透析室探視相 對人,且以站在病房旁注視相對人與訪員互動為主詢問關係 人為誰,相對人則稱不知,關係人自述每日都會到醫院探視 相對人,若有緊急事務,也會向公司請假趕赴醫院處理。 ⒍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兒子, 現與聲請人、相對人共同決策處理相對人事務,也分擔相關 開銷支出。因相對人配偶工作不便請假,因此才由可彈性請 假之關係人出面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訪員說明, 關係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㈤建議:本案之聲請人王璧瑜小姐為相對人的女兒,關係人王 鈞壕先生為相對人的兒子,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關係人和 配偶共同決策和負擔相關支出,相關事務辦理則由聲請人主 責為主。因需變更密碼動用相對人郵局存款支付相關開銷, 因而提出監護宣告辦理,相對人配偶王石煌先生、聲請人王 璧瑜小姐、關係人王鈞壕先生鈞以書面資料表示知悉和同意 本案辦理,並選( 指) 王璧瑜小姐為監護人人選、王鈞壕先 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王璧瑜小姐具擔任 監護人意願、王鈞壕先生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
;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情形、聲請人、關係人之陳述未 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家屬對相對人也有照顧意願和照 顧事實。
六、綜合上情,本院審酌聲請人王璧瑜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李鳳珠之長女,具有監護意願,且相對人現於醫院住院治療 ,皆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而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 狀況亦屬良好,堪認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如由 王璧瑜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 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王璧瑜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 量關係人王鈞壕為相對人李鳳珠之長子,平時即頻繁前往探 視相對人,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並獲得其他家 屬同意由其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以,由關係人王鈞壕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 ,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王鈞壕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 關係人王鈞壕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時 ,聲請人應與關係人王鈞壕於2 個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