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7號
TYDV,102,建,37,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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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祺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4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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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祺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