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668號
原 告 潘秀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通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