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Morrison Express Corporation (U.K.)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Paul Schang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劉法正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728 號民事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100 年10月20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據原告陳報上開民事事件之當事人間已達成和解,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