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
原 告 廖淑如
即反訴被告
複代理人 胡碧珊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
被 告 劉蔡權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劉家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請原告事先確認就本件訟爭之新台幣九十二萬元寄託款項有無資金往來證明,若有,請以書狀說明,並附相關證據,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