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46號
TYDV,100,司財管,46,2014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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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子幼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人)
      曾麗琳
      曾若梅
      曾培群
關 係 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繼承人 曾健倫(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司財管字第四十六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 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 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江惠玲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前於民國101 年07月18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之其他債權人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嗣向法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 鈞院裁定選任呂理胡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情形, 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 帳務查詢列表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足堪予認。從而,聲 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屬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又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之其他債權人業向法院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 第46號裁定選任律師公會推薦之林清漢律師任本件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等節,均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確認 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



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處理遺產之情形之正當性存在。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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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