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10號
TYDM,103,聲,810,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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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健福 (印尼姓名:DAVID RUSTAM)
具 保 人 謝學斌 (印尼姓名:HENDRY TEYANTO)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學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謝學斌受刑人即被告甲○○犯 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法院 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謝學斌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 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到案 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新竹市○○路0 段000 號4 樓之5 、新竹市○○○街00號4 樓之A 之住居所,均因 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均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 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人住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處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均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 東橋派出所以為送達,並曾經依具保人謝學斌之住居所傳喚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均無所 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1 紙、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報告書2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 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認聲請 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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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