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272號
TYDM,103,聲,1272,201404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靖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靖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靖紜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 於103 年3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 9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經檢察官提起上 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上易字第28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復因②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 聲字第3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受刑人於 102 年2 月2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 年3 月28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3 年7 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7 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03 年3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