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243號
TYDM,103,聲,1243,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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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學錦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刀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學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學錦因受刑人即被告刀國強(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刑 保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 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嗣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 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 住、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 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 3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暨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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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