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舜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舜俞因附表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許舜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 經受刑人聲請及第50條第2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 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 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 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 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 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 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 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 正,並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比較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 及修正後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
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 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 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3 罪確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以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 。又附表編號一及編號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刑,而所犯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科 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 就附表編號一、四所示罪刑,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刑定 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103 年2 月25日以書面向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 第681 號卷第2 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 ,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復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 所示案件再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 部界限之拘束,從而,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 文所示之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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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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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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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27日下午1時許 │102年2月27日下午1時許 │101年12月27日下午1時40分│
│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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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9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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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249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249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8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8日 │102年10月8日 │102年11月18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2年10月28日 │102年10月28日 │102年12月9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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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四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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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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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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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27日下午2時許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查 │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965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8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8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9日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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