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69號
TYDM,103,聲,1169,201404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百里
具 保 人 陳宥熹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百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由具保 人陳宥熹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逸,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固定 有明文。然倘具保人未受合法通知,無從準時帶同被告到案 ,自不得逕予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合先敘明。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蔣百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0 萬元,由具保人陳宥熹於民國102 年 1 月28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上開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2月6 日以102 年上訴字第133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02 年9 月16日下午2 時,就其前所另犯 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更一 字第1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到案執行,其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並發布 通緝,再就上開2 案件併案通緝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 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 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函通 知具保人應於103 年3 月20日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 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 署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 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 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