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30號
TYDM,103,聲,1030,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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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俊(原名張銘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柒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張景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觀驗餘毛重0.2708公克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揚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1條第1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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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