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五號 原 告 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金區○○○路二十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林偉超律師 謝維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錦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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