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195號
TYDM,103,審易,195,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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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于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
550 號)及當庭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游于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楊慧怡」簽名共拾枚均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于田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 南工路路旁,拾獲楊慧怡所有惟因故遺失之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後另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持前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至附表所示特約 商店,以該信用卡刷卡消費,其中附表編號15、16所示該2 次並係出諸接續之犯意,又於附表編號6 、8 、9 、11、13 、14、15、16、18、20所示各次且皆在信用卡二聯式簽帳單 之商店收據聯上持卡人簽名欄偽簽「楊慧怡」之簽名各1 枚 ,藉此冒名「楊慧怡」偽作簽帳單,表示係由楊慧怡本人刷 卡消費各該簽帳單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將向發卡銀行請 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後,遞交上開商店店員而行 使之,又不論有無偽作簽帳單,除附表編號10、21、22所示 該3 次交易因刷卡未過始未得逞外,餘各次則均致受理之特 約商店店員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楊慧怡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 咸依約給付商品予游于田,於附表編號6 、8 、9 、11、13 、14、15、16、18、20所示各次並胥足生損害於楊慧怡、各 該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及永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 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游于田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楊慧怡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永豐銀行之 告訴代理人陳亮凱於偵查時之指述;證人即固輪三陽機車 實際負責人許榮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指認照片1張。(三)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102 年6 月 11日至102 年6 月12日之交易明細及特約商店簽帳單存根 影本共18份。
三、核被告游于田所為,就拾得楊慧怡遺失之信用卡而據為己有 部分,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次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7 、12、17、19所示部分,則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就附表編號10、21、22所示 部分,為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至就附表編號6 、8 、9 、11、13、14、15、16、18、20 所示部分,均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於此,其偽造「楊慧怡 」之簽名,為偽造簽帳單此一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復於附表編號15、16所示該2 次,被告係基於 同一緣由、目的並利用同一手段,在同一場域、對同一被害 人為之,彼此在時間差上且具近接緊密之關聯性,各舉間之 獨立性自屬薄弱,難以強行分割,是此可徵其顯係出於單一 犯意接續為之,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再於此及附表 編號編號6 、8 、9 、11、13、14、18、20所示各次,被告 並皆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此2 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前揭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9 次詐欺取財罪、 3 次詐欺取財未遂罪、9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在時、空上 悉明顯可分,自各具獨立性且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 罰。於附表編號10、21、22所示該3 次,被告已著手於詐財 犯行之實行,惟因刷卡未過之意外障礙致未得逞,核屬障礙 未遂,審其情狀,爰依刑法第25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 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用途及行使偽 造文書之數量、種類、功用,已騙得或欲詐取財物之價值,



據上憑認犯行所生危害之大小,又事後已與最終實際擔負財 損之告訴人永豐銀行和解並悉數償清告訴人所受損害之金額 新台幣27,390元且獲致宥恕,此除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 時陳明外,復有和解書及陳報狀各1 份存卷足佐,堪認有善 弭己行滋損之誠意及其事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 事發時其職業為「工」,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 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 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科處罰金刑時,除 應考量行為客觀法益侵害性之強弱、行為彰顯主觀惡性之輕 重及基上憑認可責程度之高低外,尤應慎斟依其職業、身分 及家境而所應有之資力,另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亦應考量如上資力各情暨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 代價,本此各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互異、優劣 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酌以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財等犯行之次數雖多,惟偽造及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其種 類、性質、功用及冒用之名義皆同,此部分侵益之幅員甚窄 ,衍生之危害尤有侷限性,至詐得財物之總值更僅27,390元 如此箋箋之數,與最終實受財損者永豐銀行所具雄厚、豐沛 之財力相較,宛若滄海之一粟,是通體觀之,被告所為全盤 犯行之非價性及可責程度相對猶輕等各情,再基於責、罰相 當及過度評價禁止等原則,就宣告之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各 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偽造暨行使之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10紙,雖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惟於提出並經收附之後,已屬各特約商店所有, 非仍屬被告所有,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楊慧 怡」之簽名共10枚,無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 之規定,分別於對被告所犯各相關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諭知之 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7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25條 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 、第6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罰金部分,均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附表
┌──┬──────┬─────┬──────┬─────┬────┬───┬─────────────┐
│編號│ 時間 │ 特約商店 │ 地址 │刷卡金額 │偽造署押│既未遂│ 主 文 │
│ │ │ 名稱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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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6月11日│全國加油站│桃園縣大園鄉│300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晚間10時24分│中正機場站│三民路2段50 │ │ │ │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號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102年6月11日│銢嘉實業有│桃園縣大園鄉│300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晚間10時30分│限公司 │三民路2段668│ │ │ │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號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102年6月11日│民煬便利商│桃園縣大園鄉│723元 │無簽帳單│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晚間10時35分│店 │果林村23之56│ │ │ │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號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102年6月11日│水盒子商行│桃園縣蘆竹鄉│3,388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晚間11時12分│ │南崁路232號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102年6月11日│屈臣氏中正│桃園縣桃園市│782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晚間11時49分│分公司 │中正路54號 │ │ │ │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102年6月12日│小北百貨 │桃園市北埔路│635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凌晨0時3分 │ │136號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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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6月12日│福懋南崁加│桃園縣蘆竹鄉│335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凌晨0時23分 │油站-自助 │南崁路1段265│ │ │ │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加油區 │號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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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6月12日│萬能加油站│桃園縣中壢市│420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凌晨3時6分 │ │中園路2段16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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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6月12日│百鼎企業有│桃園縣大園鄉│91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上午6時9分 │限公司(百│中正東路340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鼎加油站)│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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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年6月12日│珍記銀樓 │桃園縣大園鄉│4,600元 │無 │未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
│ │上午8 時23分│ │中山北路66號│ │ │ │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1樓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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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年6月12日│山隆通運加│桃園縣中壢市│222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上午9時47分 │油站 │新生路228號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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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年6月12日│金金鞋坊 │桃園縣中壢市│2,200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上午10時5分 │ │大同路184號 │ │ │ │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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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年6月12日│Mini │桃園縣中壢市│1,700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上午10時21分│shopping │中平路106號1│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樓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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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2年6月12日│金角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1,610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上午10時37分│司 │中正路153號1│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樓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貳紙上│
│ │ │ │ │ │ │ │偽造之「楊慧怡」簽名共貳枚│
├──┼──────┼─────┼──────┼─────┼────┼───┤均沒收。 │
│15 │102年6月12日│Punk(龐克│桃園縣中壢市│2,290元 │楊慧怡 │既遂 │ │
│ │上午11時27分│服飾店) │中平路9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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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年6月12日│Punk(龐克│桃園縣中壢市│350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上午11時31分│服飾店) │中平路99號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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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2年6月12日│頂好 │桃園縣大園鄉│2,444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下午1時23分 │WELCOME-大│中正東路47號│ │ │ │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園店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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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2年6月12日│SYM三陽機 │桃園縣大園鄉│6,200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下午1時27分 │車 │中正東路46號│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許 │ │1樓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




│19 │102年6月12日│頂好 │桃園縣大園鄉│1,700元 │無 │既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 │下午1時30分 │WELCOME-大│中正東路47號│ │ │ │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許 │園店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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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2年6月12日│頂好 │桃園縣大園鄉│1,700元 │楊慧怡 │既遂 │游于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下午2時5分許│WELCOME-大│中正東路47號│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園店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偽造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
│ │ │ │ │ │ │ │之「楊慧怡」簽名壹枚沒收。│
├──┼──────┼─────┼──────┼─────┼────┼───┼─────────────┤
│21 │102年6月12日│仕博加油站│桃園縣大園鄉│230元 │無 │未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
│ │下午5 時32分│ │中正東路1 段│ │ │ │拘役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許 │ │287號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102年6月12日│福懋南崁加│桃園縣蘆竹鄉│1元 │無 │未遂 │游于田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
│ │下午10時39分│油站-自助 │南崁路1 段 │ │ │ │拘役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許 │加油區 │265 號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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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