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權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權亮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意圖避免 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妨 害兵役前案紀錄,仍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 之管理,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8922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