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八樓 被 上訴人 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八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何乾元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八號九樓 被 上訴人 陳憲昭 住台北市○○路○段二二二號 胡蔡娥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五巷卅六號 胡志宏 住台北市○○區○○路一一七號 胡珊珊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五巷三十六號 胡玲玲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五巷三十六號 胡娟娟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五巷三十六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建男律師 林毓棟律師 郭嵩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鴻達 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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