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8年度,810號
TPDV,88,簡上,810,200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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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八樓
  被 上訴人  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八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何乾元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八號九樓
  被 上訴人  陳憲昭   住台北市○○路○段二二二號
         胡蔡娥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五巷卅六號
         胡志宏   住台北市○○區○○路一一七號
         胡珊珊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五巷三十六號
         胡玲玲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五巷三十六號
         胡娟娟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五巷三十六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建男律師
         林毓棟律師
         郭嵩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鴻達
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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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