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88年度,105號
TPDV,88,保險,105,20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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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十二號三樓
  複 代理人  詹德柱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二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二二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楊維傑等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台灣高等法院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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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