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十二號三樓
複 代理人 詹德柱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二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二二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楊維傑等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台灣高等法院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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