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元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5151、31654 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嘉元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事 實
一、張嘉元前係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正峰公司,股票代號:1538)之董事長特別助 理兼發言人,與鍾明甫即正峰公司暨該公司子公司連鴻投資 有限公司(下稱連鴻公司)之董事長,謝秋琴即正峰公司之 財務經理,及鍾明甫之配偶鍾黃玉華、弟媳鍾李杏枝(鍾明 甫、謝秋琴、鍾黃玉華及鍾李杏枝,均經本院以102 年度金 簡字第1 號簡易判決處刑),均明知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 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亦不得意 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 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僅因外 資新加坡政府基金於民國92年8 月間,至正峰公司進行法人 拜訪後擬予投資,即共同同時基於意圖抬高正峰公司股票交 易價格,及製造正峰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犯意聯絡,於 鍾明甫指示將正峰公司股票交易量做大後,張嘉元即使用不 知情如附表一之人頭帳戶,而就正峰公司之股票,為下列行 為:
㈠於如附表二所示之13個營業日,連續以當日漲停價格或高於 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正峰公司股票當時成交價格 上漲3 檔至11檔。
㈡於92年8 月1 日至92年11月30日止,共計84個營業日,計有 83個營業日有委託買賣成交紀錄,總計委託買進正峰公司股 票32,819千股,委託賣出32,641千股及零股90股,買超177 千股及零股910 股,且於如附表三所示之50個營業日,買進 或賣出數量達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 以上。於如附表四所 示之75個營業日相對成交量總計達16,081千股,占該期間正 峰公司股票總成交量147,169 千股及零股259 股之10.92%。 期間,鍾黃玉華及鍾李杏枝2 人則負責人頭帳戶之資金調度
。謝秋琴另配合從人頭帳戶匯回部分資金至正峰或連鴻公司 名下帳戶,如附表五所示。
二、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因正峰公司 92年8 月1 日至92年11月30日間,有9 個營業日盤中漲跌幅 逾6%,成交價異常,分析後,發現與正峰公司具有關聯戶( 陳嶺峰等18名),除有大量、明顯集中買賣甚至頻繁相對買 賣正峰公司股票外,亦有影響正峰公司股票成交價或收盤價 等情形,再進一步分析,顯示該關聯戶中,如附表一人頭帳 戶買賣正峰公司股票量較大,且均係委任張嘉元辦理買賣、 交割手續,又有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買賣正峰公司股票之 情形,乃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報告檢察官偵辦,始悉上情。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暨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嘉元(下稱被告)所犯犯行,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此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本院訊 問中(偵四卷,第137 至138 、141 、143 頁,偵五卷,第 37至40頁,偵六卷,第35至36頁,金訴緝卷,第37頁反面至 38頁)所坦承。而共同被告鍾明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 訊問中(偵五卷,第83、85頁,金訴卷二,第31頁反面), 共同被告謝秋琴於本院訊問中(金訴卷二,第31頁反面), 共同被告鍾黃玉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訊問中(偵四卷 ,第45頁,偵六卷,第216 至217 頁,金訴卷二,第31頁反 面),共同被告鍾李幸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訊問中( 偵四卷,第55頁正反面,偵六卷,第200 頁,金訴卷二,第 31頁反面),亦供承在案。此外,亦據證人陳嶺峰於審判中 (金訴卷一,第216 至222 頁)、證人梁碧麗於調查官、檢 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偵三卷,第73至74、21、53至56頁 ,偵四卷,第189 至192 頁),證人即梁碧麗之夫謝在浩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偵三卷,第57至58頁,偵四卷第 190 、192 至193 頁),證人徐双春於調查官、檢察事務官 詢問及偵查中(偵三卷,第147 至148 頁反面,偵一卷,第 5 頁,偵三卷,第141 至144 頁,偵四卷,第219 至224 頁
),證人謝美玉於調查官、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偵三 卷,第130 至131 ,30、115 至118 頁),證人即股票營業 員黃美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偵三卷,第25、90至 92頁,偵四卷,第201 至204 頁),證人即股票營業員施孝 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中(偵三卷,第132 至134 頁, 偵四卷,第215 至217 頁),證人即股票營業員李文彬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偵查中(偵三卷,第20、45至47頁,偵四卷 第183 至187 頁),證人即證交所職員陳啟華於審判中(金 訴卷一,第137 頁反面至142 頁反面)證述明確。並有正峰 公司基本資料(他卷,第121 頁),共同被告鍾明甫之三親 等資料查詢結果(偵一卷,第63至64頁反面),附表一備註 欄內顯示各帳戶之開戶資料、證交所93年10月20日台證密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正峰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 他卷,第6 至15頁),證交所95年1 月27日台證密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正峰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SRB545 報表(他卷,第16至24、59至60頁),附表五備註欄顯示各 次匯款之資料、資金往來一覽表(他卷,第100 至101 頁) 可稽。可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已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除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 1 日施行外,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亦有於93年4 月28 日為修正。茲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規定,係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是於刑法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又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 犯、結合犯,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與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並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95年5 月23日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有關之新舊法條修正比 較如下:
A.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刑法第28條,已將「實施」改為「實行 」,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 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惟本案被告與共 同被告鍾明甫、鍾黃玉華、鍾李杏枝、謝秋琴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
正前、後之規定,皆屬共同正犯,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
B.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 」,而銀元與新台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台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台幣3 元;修正後第 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台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經比 較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 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 被告。
C.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於93年4 月28日修正時,將法定 刑從「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之後該法條於95年5 月30 日、99年6 月2 日、101 年1 月4 日,雖又有數次修正,然 關於第1 項部分,均只係文字調整),經比較之結果,修正 前之規定自較為有利。
2.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未較 有利,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最 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一體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3.至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雖有於95年1 月11日作部分 修正,惟僅係在原先規定之6 款違法行為中,增訂第5 款「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罪, 並將原先之第5 款移置第6 款,第6 款則移置為第7 款;至 於第4 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 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 入或以低價賣出」罪,則並未作任何修正,是屬第4 款之罪 者,於修正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 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00 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證券交易法155 條第1 項該次修正時,第5 款之增訂不得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規 定,乃為將「相對成交」即行為人以其本人名義或借用人頭 戶之他人名義開設2 以上不同之帳戶,而利用此等帳戶,基 於哄抬或打壓特定有價證券價格之目的,委託證券商就該有 價證券,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一數量而為 相對買賣,致雖具買賣形式,但實為同一投資人左進右出之 空頭買賣的情形,自概括之第6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 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罪中,予以
特別明定,是犯不得相對成交之罪者,於修正後,依主要規 定優於補充規定之原則,應論以違反新增第5 款之規定(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70 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 5 款規定,應各依93年4 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起訴意旨認被告係違反上開修正 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 款規定,應各 依上開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 者,容有誤解。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部分,與共同被告鍾明甫、鍾黃玉華、鍾李 杏枝、謝秋琴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5 款之規定,原即以 「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 而相對成交」,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 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 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0年 度台上字第431 號、93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刑事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以他人名義,對於正峰公司股票,多次以高價買 入及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操縱股票價 格之多數買賣股票行為,均僅成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 第1 項第4 款及第5 款之單純一罪。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 第1 項各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是行 為人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 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 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 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論,於此 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被告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5 款 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 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再以上開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 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斷。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連續以高價買入正峰公司股票,混淆其股票應有 之市場交易價格,並以他人證券帳戶予以連續買賣而相對成 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以此影響證券市場之運作, 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安全,應受非難,但兼衡被告係因受僱於 正峰公司,才聽從共同被告鍾明甫之指示而為本件違反證券 交易法犯行,故於考量被告其餘犯罪所生危害,及本案未查 獲被告有從中獲得任何不法利益等被告智識程度、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儆懲。又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惟依該條例第3 條規定,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 度者,不予減刑,本件被告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 第4 款規定,而依上開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處斷,且經宣告有期徒刑1 年7 月,自在不應減 刑之列(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982號判決及司法院院解 字第3454號解釋參照)。另至於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被告 因受僱於正峰公司,而聽從被告鍾明甫之指示為股票交易, 實際上又未獲得股票買賣之利益,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 量減輕其刑(金訴緝卷,第44頁)。然查被告係以93年4 月 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處斷 ,其規定之法定本刑係7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衡此 ,並無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堪資憫 恕之處。而被告如辯護人上開所述之情狀,又已為本院依刑 法第57條規定為量刑時,所納入參考,自不能再依刑法第59 條規定為被告酌減其刑,均附此敘明。
㈡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院以99年度金 訴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2 年,於102 年8 月8 日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 規定,上開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受徒刑之宣告者相 同。茲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對犯行均均坦承不諱,態 度尚佳,經此訴訟程序,當知所警惕,難認有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宣告緩刑5 年,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 付新台幣50萬元,又被告倘未支付,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時,得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本案扣案物品,包括①88年度連鴻公司傳票1 本②93年度連 鴻公司傳票1 本③92年度日記帳1 冊④正峰公司科目資料簡 表1 份⑤正峰公司91年1 至3 月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1 份⑥ 正峰公司92年1 至12月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1 份⑦正峰公司 91年至93年會計資料銷燬清單1 份(偵五卷,第203 頁), 係屬上開公司所有,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93年4 月28日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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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戶名 │證券公司/ 帳號│交割銀行/帳號 │備註: │
│號│ │ │ │開戶資料所在卷頁│
│ │ │ │ │ │
├─┼────┼───────┼────────────┼────────┤
│1 │陳嶺峰 │犇亞證券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偵卷六,第21 頁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背面至第22頁。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金鼎綜合證券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偵卷二,第153 頁│
│ │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至第160 頁 │
│ │ │0000-000000 │ │ │
│ │ ├───────┼────────────┼────────┤
│ │ │元大京華證券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偵卷二,第186 頁│
│ │ │份有限公司板新│000000000000 │至第202 頁 │
│ │ │分公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2 │梁碧麗 │凱基證券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偵卷三,第59頁至│
│ │ │限公司(中信證│000000000000 │第61頁及偵卷四,│
│ │ │券)永和分公司│ │第158 頁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康和綜合證券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偵卷二,第219 頁│
│ │ │份有限公司新店│000000000000 │至第229 頁 │
│ │ │分公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3 │徐双春 │凱基證券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偵卷三,第95頁背│
│ │ │限公司(中信證│000000000000 │面至96頁及偵卷二│
│ │ │券)永和分公司│ │,第93頁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國票綜合證券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他卷,第40頁至第│
│ │ │份有限公司內壢│00000000000000 │41頁背面及偵卷三│
│ │ │分公司(宏福證│ │,第207 頁 │
│ │ │券)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元大京華證券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偵卷二,第204 至│
│ │ │份有限公司桃園│00000000000 │216 頁 │
│ │ │分公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大華證券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他卷,第38頁背面│
│ │ │限公司松山分公│000-00-000000-0 │至第39頁背面 │
│ │ │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4 │謝美玉 │群益證券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偵卷二,第143 頁│
│ │ │限公司桃園分公│000000000000 │至第145 頁 │
│ │ │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交易日期 │委託人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
│號│(民國) │(即買進│(新台幣) │跌情形 │
│ │ │之名義人│ │ │
│ │ │) │ │ │
├─┼──────┼────┼───────────────┼─────────┤
│1 │92年8 月1 日│徐双春 │上午9 時32分7 秒至上午9 時33分│使盤中成交價46.50 │
│ │ │陳嶺峰 │53秒,以當日漲停價格48.70 元(│元逐次上漲至46.90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50 元22檔│元(上漲4 檔),占│
│ │ │ │),2 筆委託買進計10千股(上午│該時段成交量18千股│
│ │ │ │9 時32分39秒至上午9 時33分59秒│之55.56 % 。 │
│ │ │ │秒均成交) │ │
│ │ ├────┼───────────────┼─────────┤
│ │ │陳嶺峰 │下午1 時25分36秒至下午1 時27分│使收盤成交價46.70 │
│ │ │ │14秒,以當日漲停價格48.70 元(│元上漲至47.50 元收│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70 元20檔│盤(上漲8 檔),占│
│ │ │ │),2 筆委託買進計60千股(下午│該時段成交量107 千│
│ │ │ │1 時30分均以47.50 元成交)。 │股之56.07 % 。 │
├─┼──────┼────┼───────────────┼─────────┤
│2 │92年8 月4 日│謝美玉 │上午9 時16分25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8.30 │
│ │ │ │格50.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元上漲至48.90 元(│
│ │ │ │48.30 元18檔),1 筆委託買進20│上漲6 檔),占該時│
│ │ │ │千股(上午9 時16分40秒以48.90 │段成交量29千股之 │
│ │ │ │元成交)。 │68.96 % 。 │
├─┼──────┼────┼───────────────┼─────────┤
│3 │92年8 月6 日│陳嶺峰 │上午9 時2 分14秒至上午9 時5 分│使盤中成交價46.70 │
│ │ │ │57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0元,連續│元上漲至47.00 元(│
│ │ │ │分4 筆委託買進計50千股(上午9 │上漲3 檔),占該時│
│ │ │ │時2 分40秒至上午9 時6 分均成交│段成交量62千股之 │
│ │ │ │)。 │80.65 % 。 │
├─┼──────┼────┼───────────────┼─────────┤
│4 │92年8 月7 日│梁碧麗 │上午9 時5 分6 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6.00 │
│ │ │ │格49.2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元上漲至46.50 元(│
│ │ │ │46.00 元32檔),1 筆委託買進80│上漲5 檔),占該時│
│ │ │ │千股(上午9 時5 分20秒以46.50 │段成交量81千股之 │
│ │ │ │元成交)。 │98.76 % 。 │
├─┼──────┼────┼───────────────┼─────────┤
│5 │92年8 月12日│陳嶺峰 │上午9 時15分21秒至上午9 時15分│使盤中成交價48.90 │
│ │ │謝美玉 │44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0.50 元(│元上漲至49.30 元(│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8.90 元12檔│上漲4 檔),占該時│
│ │ │ │),2 筆委託買進計35千股(上午│段成交量45千股之 │
│ │ │ │9 時16分均以49.30 元成交)。 │77.77 % 。 │
├─┼──────┼────┼───────────────┼─────────┤
│6 │92年8 月14日│陳嶺峰 │下午1 時21分10秒至下午1 時27分│使盤中成交價49.50 │
│ │ │徐双春 │37秒,以49.8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上漲至50.00 元收│
│ │ │ │54.50 元(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成│盤(上漲5 檔),占│
│ │ │ │交價48.50 元至50.00 元0 至10檔│該時段成交量87千股│
│ │ │ │),5 筆委託買進計69千股(下午│之78.16 % 。 │
│ │ │ │1 時21分21秒至收盤成交68千股)│ │
│ │ │ │。 │ │
├─┼──────┼────┼───────────────┼─────────┤
│7 │92年8 月22日│陳嶺峰 │上午10時7 分8 秒至上午10時11分│使盤中成交價56.00 │
│ │ │ │58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8.00 元(│元上漲至57.50 元(│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6.00 元4 檔│上漲3 檔),占該時│
│ │ │ │),連續分4 筆委託買進計1,499 │段成交量2,256 千股│
│ │ │ │千股(上午10時7 分20秒至上午10│之66.45 % 。 │
│ │ │ │時12分均成交)。 │ │
├─┼──────┼────┼───────────────┼─────────┤
│8 │92年9 月18日│陳嶺峰 │下午1 時28分10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52.50 │
│ │ │ │格58.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元上漲至54.50 元收│
│ │ │ │52.50 元12檔),1 筆委託買進50│盤(上漲4 檔),占│
│ │ │ │千股(下午1 時30分以54.50 元成│收盤時段成交量64千│
│ │ │ │交)。 │股之78.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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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2年10月7 日│徐双春 │上午9 時41分52秒至上午9 時44分│使盤中成交價49.10 │
│ │ │謝美玉 │30秒,以49.2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9.60 │
│ │ │ │53.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元(上漲5 檔),占│
│ │ │ │49.1元至49.6元1 至15檔),5 筆│該時段成交量190 千│
│ │ │ │委託買進計190 千股(上午9 時42│股之100 % 。 │
│ │ │ │分至上午9 時44分40秒均成交)。│ │
│ │ ├────┼───────────────┼─────────┤
│ │ │徐双春 │下午1 時19分19秒至下午1 時23分│使盤中成交價48.20 │
│ │ │謝美玉 │6 秒,以48.50 元至48.90 元,連│元逐次上漲至48.90 │
│ │ │ │續分6 筆委託買進計57千股(下午│元(上漲7 檔),占│
│ │ │ │1 時19分59秒至下午1 時23分59秒│該時段成交量54千股│
│ │ │ │成交52千股)。 │之96.29 % 。 │
├─┼──────┼────┼───────────────┼─────────┤
│10│92年10月13日│陳嶺峰 │上午9 時16分43秒至上午9 時17分│使盤中成交價47.40 │
│ │ │ │57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50 元(│元上漲至47.80 元(│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40 元29檔│上漲4 檔),占該時│
│ │ │ │),連續分2 筆委託買進計4 千股│段成交量4 千股之 │
│ │ │ │(上午9 時17分20秒至上午9 時18│100 % 。 │
│ │ │ │分均成交)。 │ │
│ │ ├────┼───────────────┼─────────┤
│ │ │陳嶺峰 │上午9 時45分23秒至上午9 時50分│使盤中成交價46.80 │
│ │ │ │32秒: │元上漲至47.90 元(│
│ │ │ │①以當日漲停價格51.50 元,連續│上漲11檔),占該時│
│ │ │ │ 分5 筆委託買進計215 千股(均│段成交量230 千股之│
│ │ │ │ 成交)。 │98.70 % 。 │
│ │ │ │②以47元,1 筆委託買進5 千股;│ │
│ │ │ │ 以47.50 元,2 筆委託買進計8 │ │
│ │ │ │ 千股(成交12千股)。 │ │
│ │ ├────┼───────────────┼─────────┤
│ │ │陳嶺峰 │①上午10時51分49秒至上午10時53│使盤中成交價47.10 │
│ │ │ │ 分50秒,以47.20 元至47.50 元│元逐次上漲至48.00 │
│ │ │ │ ,分4 筆委託買進計7 千股(均│元(上漲9 檔),占│
│ │ │ │ 成交)。 │該時段成交量326 千│
│ │ │ │②上午10時54分33秒至上午10時57│股之98.77 % 。 │
│ │ │ │ 分1 秒,以47.70 元至當日漲停│ │
│ │ │ │ 價格51.50 元,分5 筆委託買進│ │
│ │ │ │ 75千股(均成交)。 │ │
│ │ ├────┼───────────────┤ │
│ │ │梁碧麗 │上午10時57分45秒至上午11時0 分│ │
│ │ │ │32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50 元,│ │
│ │ │ │分5 筆委託買進計240 千股(均成│ │
│ │ │ │交)。 │ │
│ │ ├────┼───────────────┼─────────┤
│ │ │陳嶺峰 │上午11時35分9 秒,以48元(高於│使盤中成交價47.50 │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47.50 元5 檔),│元上漲至48.00 元(│
│ │ │ │1 筆委託買進10千股(上午11時35│上漲5 檔),占該時│
│ │ │ │分19秒以48元成交)。 │段成交量10千股之 │
│ │ │ │ │100 % 。 │
│ │ ├────┼───────────────┼─────────┤
│ │ │陳嶺峰 │上午11時41分24秒至上午11時45分│使盤中成交價47.40 │
│ │ │ │40秒,以47.9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上漲至48.20 元(│
│ │ │ │51.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7.40 │上漲8 檔),占該時│
│ │ │ │元),分6 筆委託買進計53千股(│段成交量53千股之 │
│ │ │ │上午11時41分59秒至上午11時45分│100 % 。 │
│ │ │ │59秒均成交)。 │ │
│ │ ├────┼───────────────┼─────────┤
│ │ │陳嶺峰 │中午12時22分28秒至中午12時23分│使盤中成交價47.50 │
│ │ │ │2 秒,以47.8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7.90 │
│ │ │ │51.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7.50 │元(上漲4 檔),占│
│ │ │ │元),分2 筆委託買進計10千股(│該時段成交量9 千股│
│ │ │ │中午12時22分39秒至中午12時23分│之100 % 。 │
│ │ │ │19秒成交9 千股)。 │ │
│ │ ├────┼───────────────┼─────────┤
│ │ │梁碧麗 │下午1 時24分20秒至下午1 時26分│使盤中成交價46.90 │
│ │ │陳嶺峰 │46秒,以47.7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7.80 │
│ │ │ │51.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6.90 │元收盤(上漲9 檔)│
│ │ │ │元),分6 筆委託買進計112 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 │
│ │ │ │(下午1 時24分39秒至收盤成交 │118 千股之88.13 % │
│ │ │ │104 千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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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年10月14日│徐双春 │上午10時42分41秒至上午10時54分│使盤中成交價46.70 │
│ │ │梁碧麗 │10秒,以47.10 元及51.00 元(當│元逐次上漲至47.50 │
│ │ │ │時揭示成交價46.70 元),14筆委│元(上漲8 檔),占│
│ │ │ │託買進計33千股(上午10時43分20│該時段成交量33千股│
│ │ │ │秒至上午10時54分40秒均成交)。│之100 % 。 │
│ │ │ │ │ │
│ │ ├────┼───────────────┼─────────┤
│ │ │徐双春 │上午10時57分10秒至上午11時7 分│使盤中成交價47元逐│
│ │ │梁碧麗 │5 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元(當時│次上漲至47.80 元(│
│ │ │ │揭示成交價47元),分25筆委託買│上漲8 檔),占該時│
│ │ │ │進計103 千股(上午10時57分20秒│段成交量103 千股之│
│ │ │ │至上午11時7 分20秒成交101 千股│98.05 % 。 │
│ │ │ │)。 │ │
│ │ ├────┼───────────────┼─────────┤
│ │ │徐双春 │上午11時31分55秒至上午11時32分│使盤中成交價47.20 │
│ │ │ │13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元(當時│元逐次上漲至47.70 │
│ │ │ │揭示成交價47.20 元),分2 筆委│元(上漲5 檔),占│
│ │ │ │託買進計4 千股(上午11時32分至│該時段成交量4 千股│
│ │ │ │上午11時32分40秒均成交)。 │之100 % 。 │
│ │ ├────┼───────────────┼─────────┤
│ │ │徐双春 │中午12時10分44秒至中午12時20分│使盤中成交價47元逐│
│ │ │梁碧麗 │50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元(當時│次上漲至47.60 元(│
│ │ │ │揭示成交價47元),分14筆委託買│上漲6 檔),占該時│
│ │ │ │進計26千股(中午12時11分19秒至│段成交量26千股之 │
│ │ │ │中午12時21分19秒均成交)。 │100 % 。 │
│ │ ├────┼───────────────┼─────────┤
│ │ │徐双春 │下午1 時24分19秒至下午1 時25分│使盤中成交價46.90 │
│ │ │梁碧麗 │45秒,以47.4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7.60 │
│ │ │ │51.0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6.90 │元收盤(上漲7 檔)│
│ │ │ │元),分4 筆委託買進計100 千股│,占收盤時段成交量│
│ │ │ │(下午1 時24分39秒至收盤均成交│100 千股之100 % 。│
│ │ │ │)。 │ │
├─┼──────┼────┼───────────────┼─────────┤
│12│92年10月16日│陳嶺峰 │上午9 時9 分40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7.50 │
│ │ │ │格50.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 │元上漲至47.90 元(│
│ │ │ │47.50 元),1 筆委託買進38千股│上漲4 檔),占收盤│
│ │ │ │(上午9 時10分以47.90 元成交)│時段成交量38千股之│
│ │ │ │。 │100 │
│ │ │ │ │% 。 │
├─┼──────┼────┼───────────────┼─────────┤
│13│92年10月20日│陳嶺峰 │上午9 時0 分51秒至上午9 時1 分│使盤中成交價49.50 │
│ │ │ │53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2.50 元(│元逐次上漲至49.90 │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49.50 元),分3 │元(上漲4 檔),占│
│ │ │ │筆委託買進計53千股(上午9 時1 │收盤時段成交量54千│
│ │ │ │分20秒至上午9 時2 分均成交)。│股之98.14 % 。 │
│ │ ├────┼───────────────┼─────────┤
│ │ │陳嶺峰 │上午9 時6 分24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9.50 │
│ │ │ │格52.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 │元上漲至49.90 元(│
│ │ │ │49.50 元),1 筆委託買進5 千股│上漲4 檔),占該時│
│ │ │ │(上午9 時6 分40秒以49.90 元成│段成交量5 千股之 │
│ │ │ │交)。 │100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 │陳嶺峰、徐双春、梁碧麗及謝美玉4 人│
│ │交易日期 │之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之百分比 │
│號│(民國) ├────────┬────────┤
│ │ │買進 │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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