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2年度,2號
TYDM,102,原簡,2,201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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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明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暨理由欄內所載大陸地區女子之姓名「黃麗吟」應更正為「黃麗呤」。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 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 案。
二、觀諸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暨理由欄內所載大陸 地區女子之姓名,存有如同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 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 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逕以 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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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