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莊靜和即林衡敏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裁定照准,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仍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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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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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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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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