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0號
SCDV,103,重訴,80,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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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被   告 林陳素花
      林河基
      黃林清蘭
      林瑛
      林瑞美
      林壯昶
      林壯栢
      林壯栱
      陳信雄
      吳享河
      吳金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3 年3 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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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