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2號
SCDV,103,訴,222,20140422,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莊志勳
被   告 黃文郁即洪睿聰即洪必強
      萊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士智即沈滄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文郁即洪睿聰即洪必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1/1頁


參考資料
萊德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