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邱柏揚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劉俊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對於阮氏蘭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102年度附民字 第14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 稽,首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阮氏蘭為夫妻,被告劉俊江明知阮氏蘭為有配偶之人 ,渠等基於通姦、相姦犯意,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至11 月間,在阮氏蘭承租之新竹縣湖口鄉○○路00號301室發生 性交行為1次;復於101年12月至102年1月間,在新竹縣新豐 鄉「雀之朝」旅館發生性交行為3次。被告基於恐嚇之犯意 ,於102年1月8日7時15分許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傳送「剎 雞宰羊我等吃肉」、同日7時43分許傳送「被玩這麼久總該 輪到我了吧!等你開口!化解心中一肚子火,我要先拿老母 ?嘴巴開刀毒鷄巴,羊肉留給你自己處理,哈,到底怎麼樣 說一下吧!」、同日10時34分傳送「告訴你哦!我甲安排好 了解」、同日10時36分傳送「等他們敢來找,保證精彩,不 留痕跡」、「先說好,到時那一隻玩到掛了你不能怪我!我 不能保證,但我們一定是最無辜的被害者」等簡訊至原告持 有阮氏蘭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復於102年1月13日2時 22分許傳送「經過大家投票及這些天陪在你身旁的弟兄建議 因山上天雨路粉滑,所以請您下山吧!內思高工等你麻煩了 !」、「突然想唱首歌給你聽,別愛我如果只是寂寞如果不 會很久,好有情境的一首歌,放心你一出門就會有人保護你 的」等簡訊至原告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使原告 心生畏懼。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被告與阮氏蘭之性交行為,造成原告無法抹滅
之傷害,且被告對其相姦犯行未能悔過,反而屢次恐嚇原告 ,原告所受精神上所受之痛苦顯屬重大,依民法第195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劉俊江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願意賠償,但無資力。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阮氏蘭、原告為夫妻關係,被告與阮氏蘭於101年8月至102 年1月間發生性行為(所涉相姦罪、通姦罪部分另為不受理 之諭知)。被告因知悉原告於102年1月間持用阮氏蘭所有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1月間基於恐嚇之單一 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等加害生命、身體內容之簡訊至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原告,使原告遭受威脅而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3 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㈡、原告目前職業為作業員,月薪2萬元,技術學院畢業。被告 目前無業,之前為作業員,月薪3萬餘元,工專畢業。兩造 財產及所得情形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配偶阮氏蘭相姦並發簡訊恐嚇原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第3452號起訴書影本1份為證,被告上開不法犯行,業經本 院刑事庭以102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恐嚇危 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相姦罪公訴不受理) ,有上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 卷宗閱明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 真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被告稱願賠 償,但無資力等語,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數額是否適當?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被告對原告為恐嚇不法行為,業已 對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法益及隱私權造成侵害,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 ,亦屬有據。
㈢、第按慰撫金之酌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又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 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之;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 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 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目前職業為作業員,月薪2 萬元,技術學院畢業,101年度所得274,448元。被告目前無 業,之前為作業員,月薪3萬餘元,工專畢業,101年度所得 715,334元,為兩造所陳明,亦有兩造所不爭執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 頁),參以被告與原告之配偶相姦,復傳多通簡訊恐嚇原告 等一切情狀,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 屬過高,應以2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無從准許。㈣、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2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 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
六、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 ,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 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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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簡 訊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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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1 月8 日上│剎雞宰羊我等肉吃 │
│午6時35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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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1 月8 日上│被玩這麼久,總該輪到我了吧!等你開│
│午7時34分 │口!化解心中一肚子火,我要先拿老母│
│ │鷄嘴巴開刀毒鷄巴,羊肉留給你自己處│
│ │理,哈,到底怎麼樣說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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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1 月8 日上│告訴你哦!我甲安排好了 │
│午7時4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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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1 月8 日上│等他們敢來找,保證精彩,不留痕跡 │
│午8時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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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1 月8 日上│先說好,到時那一隻玩到掛了你不能怪│
│午8時29分 │我!我不能保證,但我們一定是最無辜│
│ │的被害者懂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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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1 月13日上│大大哥!經過大家投票及這些天陪在你│
│午2時22 分 │身邊的弟兄建議因山上天雨路粉滑,所│
│ │以請您下山吧!內思高工等你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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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1 月13日上│大哥,突然想唱首歌給你聽,別愛我如│
│午2時22 分 │果只是寂寞如果不會很久,好有情境的│
│ │一首歌,放心你一出門就會有人保護你│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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