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孫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原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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