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4號
SCDV,103,補,374,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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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孫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原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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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