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0號
SCDV,103,補,370,201404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黃泳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徐麗媚即百祥工程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伍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肆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