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4號
SCDV,103,補,364,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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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蘭開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官有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志良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
叁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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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