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0號
SCDV,103,補,360,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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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吳秉鈞即祭祀公業吳金吉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素花林河基黃林清蘭林瑛林瑞美
林壯昶、林壯洦、林壯栱、陳信雄、吳享河吳金灼間確認公同
共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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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